从法律视角看快递加盟商“停摆”纠纷
2017-01-17 16:02:26 | 浏览929次yunying

目前,国内快递企业纷纷谋求上市。加盟制快递企业如何更好地适应市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之一。那么,快件在寄递过程中如果发生内件丢失或损坏等违规侵权现象时,企业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面对加盟制快递企业错综复杂的内部关系,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获得合理赔偿?

事件还原

加盟商与公司各执一词
近日,互联网上流传着这样一则消息,某品牌快递企业在广西南宁多个城区的20家网点集体“罢工”,造成快件延误。这一情况是否属实?事情的真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据悉,这些网点均为广西南宁新城某品牌快递公司的加盟商,属于广西分公司的二级加盟商。这些加盟网点负责人称,由于上级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与许诺的不一致,支付的派件费用低,收取的手续费却居高不下,导致网点运营一直亏损、难以为继。无奈之下,他们采取“堵门、拒绝送件”等方式,来“讨个说法”。
这20家“罢工”网点负责人所说属实吗?其上级公司负责人表示,“这其中有误会,我们支付给各加盟网点的费用及收取的手续费等事项均在合同协议中注明,各个加盟网点的负责人也是签字认可的。收件网点低价揽件是竞争中的市场行为,目的不是要打压派件网点。作为加盟商,应多想办法拓展业务,而不是抱怨、抗议,更不应发生拒绝送件这种恶劣行为。”
加盟网点和上级公司各有说辞,僵持不下的面“苦”了消费者。据悉,持续两天的“罢工”造成该市5万多件快件延迟派送。有消费者表示,“快递企业内部闹矛盾,却让我们无辜的消费者蒙受损失,真是气愤!”
随后,该品牌的广西分公司启动紧急预案,将延误包裹交由其他快递公司派送,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也对事件开展调查并协调处理。
专家评论

“小河有水大河满” , 换位思考促共赢
上述事件中,20家快递加盟商的上级公司和广西分公司均表示,他们一直希望网点负责人当面协商解决问题,并且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当事网点负责人,但网点并没有人去上级公司协商,而是选择到公司门口“拉横幅”,以“拒送件”的方式进行抗议。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民营快递企业通过特许加盟方式拓展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庞大的网络,降低服务价格,是占领市场的一种策略。然而,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很明显,如各加盟商管理手段难统一、管理方式跟不上、缺少统一的战略目标规划及相关的销售和服务战略等。
加盟网点出现上述事件中的问题,表面看来是快递网点低价竞争、微利甚至亏损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上,其根本原因是加盟商与总部的利益关注点不同。
公司总部注重整体目标的实现,希望企业品牌通过规模扩张赢得市场认可。加盟商则希望个体利益最大化,往往受短期利益驱动,对公司总部的长远目标、品牌战略等顾及不到位。
在这样的利益趋势下,一些企业总部往往将加盟经营作为自己占领市场的手段,疏于管理,而不是从提高经营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来考虑。而加盟商为了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很少顾及企业和行业的整体目标,就可能出现孤注一掷、铤而走险的经营行为,与企业总部规范化发展的精神背道而驰。
因此,加盟商、企业总部应多换位思考、加强沟通、实现共赢。加盟商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整体品牌形象,如果企业总部让利于加盟商,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就会“小河有水大河满”,彼此分得的“蛋糕”会更大。
行业人士分析,总部应多在加盟管理体系规范化上下功夫,加盟协议条款的设置要合理、合法,同时要提高对加盟企业的把关能力。企业总部还可定期评价加盟网点的服务能力动态调整其加盟点数量,对服务质量严重影响品牌形象的加盟企业,可终止双方的合作。
针对加盟商难有话语权的问题,一方面,企业总部应积极建立沟通渠道,降低管理重心,多倾听加盟商的意见,帮助加盟商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盟商既要看到短期利益,也要顾及长远利益,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要认真理解每项条款,将自身的权责关系与企业总部协商到位,运用好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
正所谓“百年累之,一朝毁之”。无论是企业总部还是加盟商,出现类似纠纷时,均应主动承担责任,尽量降低损失。推诿和逃避所损害的,是双方共同赖以生存的品牌形象。
法眼分析

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 定责依据内部协议
当出现上述类似事件时,加盟制快递企业应如何处理?首先要厘清加盟商与上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再判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快递企业加盟商与特许人法律关系的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这些文件均未上升至法律层面。
从外部来看,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对外的经营外观上保持统一,对内则各自独立申请营业执照,各自独立享有经营资产。
而在内部责任划分方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主张,一般情况下按加盟合同协定的内容解决。两份文件均未对内部责任划分做出强制性规定。
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成了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特许人与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来确定。因此,合同充分反映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既然特许经营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在特许经营中就应当以“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为原则,双方的约定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不会对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就应在法律上确认其效力。
实践中,若责任条款约定不够明确,出现纠纷时,即应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并结合特许经营的固有特征和商业习惯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