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代购的合法性分析
2016-07-06 10:39:33 | 浏览472次

  网络代购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商业模式,即通过一些电商平台,代购境外知名品牌,利用品牌在海外的优惠价格,赚取一定差价。这类模式指向的商品大多是知名品牌的奢侈品,商业存在的基础是海外市场相对国内专卖店之间较高的价差,由代购人自行在海外采购然后邮寄给委托人,从而使委托人享受了低价,代购人也赚取了一定差价。

  国内国外之间的价差是网络代购存在的基础,而国内外价差的主要原因在于关税,可以说,网络代购的主要盈利来源于少缴的关税,那么其是否合法?现在我们通过下面一系列问题来找寻答案。

熊猫快收、网络代购、享买加盟、享买代购服务站、小成本创业、百米需加盟

  一、个人自用购买境外商品,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带入境内是否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我国对进出境商品主要区分为货物、物品两大类,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定,包括税率、许可证件等。“货物”指贸易性商品;这类商品以贸易为目的,当然要交税,税率较高。另一种是“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转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人国境的个人物品。这类商品也是进口税的征税对象,不过税率较低。

  二、对个人自用物品征收进口税包括哪些税?

  进境旅客向海关缴纳的应税物品的进口税中包含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通过邮寄方式带入境内的商品的进口税起征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

  (1)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2)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3)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通过随身行李带入境商品的进口税起征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

  (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五、纳税义务人是谁?

  通过第三、四点的比较可以得出,随身行李带入境的起征点比邮寄更高,因此通过随身行李带入境的性价比更高一些。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人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六、如何区分物品还是货物?

  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七、网络代购涉嫌走私?

  2012年,一起离职空姐走私案在网络代购行业引起轩然大波。离职空姐李晓航从韩国免税店买回化妆品在淘宝网上销售,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与褚某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晓航伙同男友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晓航、石某在网店销售牟利。一审被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超百万,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后该案二审发回重审,海关重新认定,有实际货物部分偷逃税款约为8万元,重审改判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李晓航随后提出上诉,2014年4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网络代购为何会涉嫌走私犯罪?代购网站以营利为目的,目的是出售,并非自用、馈赠,应以货物方式进行清关申报,因此即使其以个人物品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也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更不用说不申报缴税了。而且,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也成了走私罪,起刑点是5万元人民币。此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即使没到5万元。

  因此,即使现在对网络代购合法性问题争议很大,观点不一,但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大多网络代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涉嫌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