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对两家物流企业开出反恐大罚单 运输违禁品重罚没商量
2017-04-28 13:26:48 | 浏览7662次yunying

4月26日召开的“2017年省会反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省会郑州对未执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以及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郑州两家物流公司开出了反恐大罚单。


近年来,一些物流寄递企业因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对托运物品把关不严,甚至明知是违禁品仍然收寄,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6年7月,郑州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非法运输违禁品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多次通过郑州#翔运输公司百荣分理处和河南###通物流有限公司百荣分部向全国多地寄递违禁品。而该两家物流运输公司既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也未执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近日,在省会反恐办和市交通委督办下,管城区运管所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郑州#翔运输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元、5仟元罚款;对河南###通物流有限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1万元、5仟元罚款。


目前,涉案的两家物流公司已将罚款缴纳完毕,公安机关对其公司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其它法律责任,正在依法依规追究中。据悉,该两起罚单是迄今为止全省依照《反恐怖主义法》开出的最大罚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条、第85条对物流运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