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遭遇“被签收”后丢失!怎么赔?谁之责?
2017-03-20 16:24:49 | 浏览456795次yunying

上周末晚上,记者叫了份外卖。
20多分钟后,记者发现,平台显示外卖已经签收;而此时记者明明还饿着啊!又过了大约一刻钟,外卖小哥终于来敲门了。
送餐时间超过了平台承诺的时限,但没有超时多久,记者也没有追究。
不过,记者今天要与各位聊的不是外卖“被签收”、超时派送的事儿,而是与之有几分相似——收件人未收到包裹,订单信息却显示“已签收”或者出现了“门把手”这类的神签收。包裹最终的命运大多是——丢失!
这样郁闷的事儿,你“中过奖”么?
奇怪!“已签收”包裹派送途中丢失
苏州市民李先生最近就“中奖”了!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20日,有媒体报道,李先生有一批化妆品通过快递,从杭州寄往苏州。
按照正常的快递时效,李先生隔日就能收到这批化妆品。可是三四天后,李先生仍在苦苦的等待。
2月24日,李先生根据订单号查询后却发现:自己的快递竟然显示已经签收,签收时间是2月21日晚7点左右。
这样的结果,让李先生有点懵!
李先生拨打快递员的电话,对方称这个签收是他们系统的“一键签收”,包裹的确没有送到。更为严重的是,“被签收”的包裹已经丢失了。
无奈! 赔偿需客户证明货物价值
李先生称,化妆品的市场价在3万多元,成本价也近15000元,他不可能吃这个“哑马亏”。
快递公司负责人称,包裹是在快递员等红灯时被偷走了。事发后,他们一直在积极处理此事,并且已经将该事件上报至总公司。
至于赔偿,快递公司方面表示,需要客户提供货物的价值证明,然后由总公司确定赔偿的金额。
李先生的遭遇不是个案!
记者在新浪微博上输入搜索关键词“快件 丢失 签收”,近期发生的类似事件真不少!有图有真相。
快递遭遇“被签收”后丢失!怎么赔?谁之责?
纠结! 责任易界定,赔偿成难点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若收件人本人无法验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
在收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快递“被签收”后丢失,责任方是快递公司,理应由其赔偿客户损失。
但纠结之处在于,对保价的商品,依据哪部法律来赔偿?赔偿的金额依据何种标准? 分歧由此而来。
1、先来看快递公司。
一般情况下,赔付标准,快递公司会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
2015年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2、再来说说消费者。
消费者大多数会要求,赔偿与实际承运物品价值相同的价格的要求,依据的是《合同法》。
《合同法》中是这样说的: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婆之争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哪一标准进行赔付?
首先,《邮政法》赔付标准规定不适用快递业务。《邮政法》中“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之规定,其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快递业务。这是因为:
《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显然,快递的赔偿标准不适用《邮政法》。
其次,从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看,《合同法》是属于基本法,《邮政法》则是一般法,所以应该遵循《合同法》来赔偿。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
3、行业主管部门的说法。
说完了当事双方心中的赔付标准,再来看看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邮政局对赔付标准是怎么判定的。
日前,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安全中心副主任冯力虎表示: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这种“约定”,常见的是快递单背面的服务协议和条款。
因此,建议消费者认真阅读寄递企业面单内容以及背书条款内容(尤其是赔偿条款),建议邮寄贵重物品要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造成快件损失,可减少巨大经济损失。
有专家指出,合同应当由双方约定,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是快递公司一方制定,消费者一方几乎没有选择的空间。因此,这种约定(合同)并不合规。
4、制(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快递专家赵小敏认为,快件丢失,按照《合同法》和《邮政法》赔偿都没有问题,毕竟消费者和快递公司都希望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明确的标准,这是理赔过程中产生分歧的最根本原因。
他把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早日修改《邮政法》和《快递条例》的尽快出台——能将关于赔付标准的内容尽可能的明确和细化。
反思! 快递员为何明知故犯?
快递由快件人本人亲自签收;他人代为签收要经收件人(寄件人)的允许。记者相信快递员都应该知道这个规定。
让人不解的是,快递小哥为何要冒着违规的风险,自作主张地代替客户签收快件?此前还有媒体报道过,快递被门把手签收、消防器材签收、鞋柜签收等“神签收”事件。
1、记者亲历的事件
记者网购的商品,送达至快递网点时间较晚,快递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派送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快递员就与会记者沟通,是否可以先确认签收,货物第二天再进行派送。
2、快递小哥的解释
就此,记者询问过快递小哥:为何要“多此一举”,第二天送达有何不同?
“站点对客户的签收时间有规定,如果系统显示派送超时,且不说会招致客户的投诉,老板也会对我们有经济处罚”,快递小哥这样解释道。
这不禁让记者想起,今年年初,上海一位外卖小哥闯红灯被撞身亡的事件。外卖小哥不惜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抢时间、拼速度。其原因无处乎两个:
第一、他们是按件计酬,送得多拿到的报酬就越多;
第二、订餐平台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一旦超时派送招致投诉,等待他们的是高额的罚款。
同样,快递“被签收”的背后,也是在与时间赛跑,无非就是为了——多挣钱和少罚钱。
快递遭遇“被签收”后丢失!怎么赔?谁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