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丢失的快递 看合同契约精神
2016-08-29 09:23:51 | 浏览529次yunying

随着网购的兴起,城市生活已经难以离开快递公司的服务。便捷的快递服务,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上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一旦快递物品在派送过程中丢失,特别是贵重物品的丢失,如何赔、由谁赔成了难题。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收货人未收到货物,寄件人诉运输方合同纠纷一案。

寄件人某公司诉称,2015年11月,从安徽省合肥市某区发往广州天河区收件人为宋某收的一件货保价金额为85000元,因为宋某迟迟没有收到该包裹,之后该公司多次与快递公司查询,快递公司虽然承诺给予追查,但至今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丢失货物价款8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被告快递公司辩称:原告未保价、未提供相应的快递面单,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经查明,2015年11月,原告委托公司员工杨某寄送一件价值85000元的货物,收货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并留下联系电话。快递公司出具了快递单,快递详情单正面载明:“填写本详情单前,请认真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单即表明您理解并接受本单协议内容。每票寄递物品价值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贵重物品请保价,如未保价,发生意外,按照背书条款赔偿。”详情单中是否保价处勾选保价,保价声明价值填写为85000元,重量8.88kg,费用总计处填写为50元。快递单背面为《某快递公司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协议第1条约定:快递服务组织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第7条约定:价值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快件,请寄件人保价,保价快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3%计收。如需保价,寄件人应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在寄件的同时支付保费,未当时支付保费视为放弃保价权利,快递服务组织承保的最高保价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之后,涉案快件寄出后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从快递单能够认定寄件人公司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寄件人在邮寄货物时,选择保价,并在声明价值栏内填入85000元,快递公司在右侧费用总计栏中载明50元,并不能反映寄件人未支付保价费用。另,即使本案中寄件人未支付保价费,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此,邮寄货物丢失后,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即快递公司应赔偿寄件人丢失货物损失85000元。

根据《邮政法》有关规定,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减少等,只赔偿直接损失。这意味着,如果邮件延误或丢失,企业只退还邮费。而目前民营快递业设定的赔偿标准大多是企业自行参照《邮政法》相关条款制定,在托运过程中一旦出现破损或遗失,一般只按运价的2至3倍赔偿,最高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倍。法官提醒,在邮寄快件时,要尽量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正规快递公司。对于贵重货物,最好选择提供保价邮寄的快递公司,万一货物丢失或毁损,可以按所填保价金额索赔。